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备案服务指南
1、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大型人口密集场所以外的建设项目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专项建设项目;
适用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法人和个人。
2、 事件回顾类型
3、 批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工程建设和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项目,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从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抽查
4、 验收机构 5、 决策机构 6、 数量限制 7、 应用条件
8、 禁止性要求
不适用于非人类密集场所的住宅内装修、村民自建房屋、救灾等临时建筑施工活动。
9、 申请材料清单
(1) 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备案申请表;
(2) 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法律文件(或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名称);
(3) 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4)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5) 消防设计文件(包括消防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
(6) 实行_评审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_评审申请材料;
(7)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许可证(新建、扩建工程);
(8) 建设项目(新建、扩建项目)施工许可证。
(9) 建筑(改建工程)施工合法性证明。
(10) 施工图审查报告(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
10、 申请受理
11、 基本流程
选择项目: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未选择项目:验收-交付。
12、 处理方法
13、 竣工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不含需要_评审的项目_评审时间)。
14、 收费依据和标准 15、 批准结果 16、 结果交付
17、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1) 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人依法享有平等的行政许可权,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请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被告知听证权利后五日内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4)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8、 协商方式 19、 监控投诉渠道 20、 办公地址和时间 21、过程和结果公共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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