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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施工现场消防给水设施分析

北京施工现场消防给水设施分析
      1、消防水耗量的测定。消防水源应保证火灾期间的全部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量为室外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室内临时消防用水量之和。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以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较大者为准,施工现场火灾次数可一次确定。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蓄水池。临时储水罐应设置在消防车取水方便的地方,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期间一次性消防总用水量。

临时用房室外临时消防用水量为:当临时用房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且不超过5000m2时,火灾延续时间为1H,消火栓用水量为10L/s,每支水枪的最小流量为5L/s;当总面积超过5000m2时,火灾持续时间1H,消火栓用水量15L/s,每支水枪最小流量5L/s。

2、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要求。给水管网应成环布置,室外临时消防给水干管直径不小于DN100;室外消火栓与在建工程外线、临时用房的距离,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不应小于5m;消防栓间距不应大于120m;消防栓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3、消防给水系统其它部件要求。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在建工程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供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满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当供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小于2,互为备用;消火栓泵设自动启动装置。在建工程高度超过100m的,在相应楼层增设临时转运池和加压水泵。转运池有效容积不小于10m3,上下转运池高差不大于100m。

规范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大型人口稠密场所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机关,未经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当报消防机构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其他建设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7日内报消防设计备案,消防机构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停止施工;工程竣工后,消防机构应报消防验收备案,消防机构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本工程的消防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否则,将不经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对设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施工单位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或行政记录后,方可达到施工规范规定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不再需要行政许可。工程竣工后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也就是说,如果施工规范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得到执行,执法部门也没有发现,在竣工后不会造成任何损害影响。因此,施工单位不易执行施工规范,其约束力仅限于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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