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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防烟系统设计中的一般规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防烟系统设计中的一般规定

  3.1.4 

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5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1.5 本条对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如何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做出规定。根据气体流动规律,防烟楼梯间及前室之间必须形成压力梯度才能有效地阻止烟气,如将两者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合设一个管道甚至一个系统,很难保证压力差的形成,所以一般情况下在楼梯间、前室分别加压送风。当前室为独立前室时,因其漏风泄压较少,可以采用仅在楼梯间送风,而前室不送风的方式,也能保证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楼梯间——前室——走道)形成压力梯度。当采用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时,机械加压送风的楼梯间溢出的空气会通过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其他开口或缝隙而流失,无法保证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和走道之间压力梯度,不能有效地防止烟气的侵入,此时楼梯间、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对于剪刀楼梯无论是公共建筑还是住宅建筑,为了保证两部楼梯的加压送风系统不至于在火灾发生时同时失效,其两部楼梯间和前室、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机、风道、风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两部楼梯间也要独立设置风机和风道、风口。

 

本条第2、3款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1.6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封闭楼梯间也是火灾时人员疏散的通道,当楼梯间没有设置可开启外窗时或开窗面积达不到标准规定的面积时,进入楼梯间的烟气就无法有效排除,影响人员疏散,这时就应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进行防烟。

 

对于设在地下的封闭楼梯间,当其服务的地下室层数仅为1层且最底层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小于10m时,为体现经济合理的建设要求,只要在其首层设置了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设有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即可。)

 

  3.1.7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规定。

 

  3.1.8 

避难层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9 

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 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
2. 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

 

(避难走道多用作解决大型建筑中疏散距离过长,或难以按照标准要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等问题。疏散时人员只要进入避难走道,就视作进入相对安全的区域。为了严防烟气侵袭避难走道,需要在前室和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对于疏散距离在30m以内的避难走道,由于疏散距离较短,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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