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消防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常见消防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罚多少?一起了解一下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执法行为,指导全省(安徽省)各地规范行使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安徽省消防救援总队率先修订出台《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共6章32条。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罚的作了明确规定。明确了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规定了相似相近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确保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实施以来,各地根据新的处罚标准,加大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合肥市瑶海消防救援大队在对某足浴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与承诺内容不符;
蚌埠市怀远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小区检查中发现某住户在高层民用建筑疏散走道停放电动自行车并充电,在执法人员规劝下该住户拒不改正;
芜湖市南陵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现场判定部分灭火器为不合格,责令整改期限届满后,复查发现违法行为未整改;宣城市宁国消防救援大队在监督执法中,发现某消防技术服务公司,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针对以上各类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最新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违法单位和个人均表示诚恳接受、积极配合、尽快整改。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为基层执法提供了界定清晰、可行性强的裁量依据基础上,全面推动消防执法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各地在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同时,将隐患单位的“痛点”、“堵点”作为提供服务的重点,做好帮扶指导、部门沟通、数据共享等工作,在监管到位的前提下给予包容态度和开放环境,做到隐患整改到位、有求必应、有问必答,为我省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提质强能”。
附件:《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显示“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处罚划分为三个量罚区间:
全文如下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