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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应当熟悉内容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应当熟悉内容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

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国务院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消防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依法应当经消防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主管部门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注:符合以下十条任一情形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0 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a) 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应以最快方式确认。

 

b) 确认属于误报时,查找误报原因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c) 火灾确认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d) 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应急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接到火灾警报后,值班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b)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报警时应说明着火单位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c)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并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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