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高度的确定原则,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或不同高度的建筑部分时,建筑高度应分别计算,取其中最大值。依此原则,当超过24m单多层建筑和其他单多层建筑合建,或单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合建时,均应定性为高层建筑,建筑防火要求提高,尤其在防火分区面积等方面受到较大限制,满足不了一些大空间场所要求(比如剧场、体育馆、会场等),造成一定困惑。
根据规范要求,本文提出三种解决方案,以供参考:
方案一:作为单层公共建筑的附属用房。
一、根据《建规》要求,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可以设置自用的多层附属用房,当附属用房建筑高度不超24m时,整体仍可按单、多层建筑定性,这种方式有两个条件:
1、附属用房应属于本单层公共建筑自用的内部用房。
2、附属用房的建筑高度不能超24m。
示例:某体育馆建筑主体为单层,建筑高度30.6m,座位区下部设置4层辅助用房,第四层顶板标高22.7m,该体育馆可不按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参《建规》图示5.1.1图示9。
二、实际应用中,对于单多层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的情况,可能存在两种情况,导致单多层建筑需要按高层建筑定性:
1、有些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建筑,配套用房需用于对外办公和接待,甚至还会配套其他功能,原则上,这种情形并不属于自用的内部用房,整体应按高层建筑设计。
2、单多层建筑可能和高层建筑合建,这时,不管单多层建筑的高度如何,都需要按高层建筑定性。
以上两种情况,均不适应方案一,需要采取方案二、三的方式。
方案二:两栋不同建筑贴邻建造
对于单多层建筑与其他建筑左右贴邻建造的情形,可作为两栋不同的建筑处置,当满足建规5.2等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可作为两栋不同的建筑贴邻建造。参见《建规》。
方案三:参考台阶式地坪的相关要求处置
方案二是两栋建筑贴邻建造,彼此之间不能连通,不能开设门窗洞口,使用不便。
本文认为,特殊情况下,可将建筑所在地坪视为两侧高差为0的台阶式地坪,参《建规》附录A.0.1-4处置,具体要求如下:
1、单多层公共建筑与配套多层建筑之间用防火墙分隔;
2、各自设置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
3、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