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医的更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更大允许建筑面积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 厂房的耐火等级 | 最多允许层数 | 每个防火分区的更大允许建筑面积(m2) | |||
单层 | 多层 | 高层 |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 |||
厂房 | 厂房 | 厂房 | ||||
甲 | 一级 二级 | 宜采用单层 | 4000 3000 | 3000 2000 | 一 | 一 |
乙 | 一级 二级 | 不限 6 | 5000 4000 | 4000 3000 | 2000 1500 | 一 |
丙 | 一级 二级 三级 | 不限 不限 2 | 不限 8000 3000 | 6000 4000 2000 | 3000 2000 ― | 500 500 ― |
丁 | ―、二级 三级 四级 | 不限 3 1 | 不限 4000 1000 | 不限 2000 ― | 4000 ― ― | 1000 ― ― |
戊 | ―、二级 三级 四级 | 不限 3 1 | 不限 5000 1500 | 不限 3000 一 | 6000 ― ― | 1000 ― 一 |
注: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更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一、二级;耐火等级两革、多霉逭续联畜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更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更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更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一”表示不允许。
【条文说明】3.3.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根据不同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正确选择厂房的耐火等级,合理确定厂房的层数和建筑面积,可以有效防止发生火灾及其蔓延扩大,减少损失。在设计厂房时,要综合考虑安全与节约的关系,合理确定其层数和建筑面积。
甲类生产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疏散和救援困难,如层数多则更难扑救,严重者对结构有严重破坏。因此,本条对甲类厂房提出了较严格的规定。
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建设大面积厂房和布置连续生产钱工艺时,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分隔有时比较困难。对此,除甲类厂房外,规范允许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有关要求参见本规范第6章和现行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对于传统的干式造纸厂房,其火灾危险性较大,仍需符合本规范表3.3.1的规定,不能按本条表3.3.1注3的规定调整。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主要布置在高大的生产装置周围,在车间内多为局部或全部镂空,面积较小、操作人员或检修人员较少,且主要为生产服务的工艺设备而设置,这些平台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3.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