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封后私自撕封条擅自生产,结果发生火灾!
10月9日晚,福建莆田
一企业私自接通被查封的电源并生产
最终因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所幸无人员伤亡
据了解,该厂房于2023年9月21日被相关部门断电并在总电源柜上粘贴封条。10月3日4点左右该厂又私自将被查封电源接通并生产。
事发后,鲤南镇派出所
对该企业法人进行传唤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依法
2022年5月26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家具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1项涉及“粉尘6条”的违法行为:木工车间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止使用砂光机。 2022年5月31日,九龙坡区华岩镇应急办在巡查中发现该公司擅自拆除封条,启用砂光机进行生产作业。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会同公安机关、检察院召开工作会,决定对其擅自拆除封条,启用砂光机进行生产作业的行为做进一步调查。经初步调查,发现该企业涉嫌违反《刑法》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相关规定。 2022年6月2日,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将某家具公司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的相关材料移送至区公安分局。 2022年7月5日,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在立案调查后,按程序将该案件移送至区检察院。 2022年9月21日,九龙坡区检察院依法对周某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