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3规范全文及解读
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公告。批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6-2023,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新规改变及解读 关于本次《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发布,这里搜集了下网上专家的一些见解,供大家进行参考和学习: 首先,制定和实施《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是标准化工作改革中的一项内容。 2015年国务院即提出了相关要求,2016年住建部进行了部署,在城乡工程建设领域一共设置了40本全文强制性规范,其中有13项为项目规范,27项为通用规范,截至目前已经发布29项。 其次,解释一下项目规范和通用规范。 所谓项目规范是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比如住宅)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 通用规范是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比如消防)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 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第三,全文强制性规范与原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关系。 全文强制性规范实施时,原标准中强制性条文全部废止,这里说的废止并不是说这些条文没用了、不执行了,而是说原来这些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没有了,不是强条了。 第四,新的全文强制性规范条文如何执行? 这里面大概要分四种情况: 一是新的条文和老条文完全一致的,执行新的条文; 二是新的条文比老条文要求高的,执行新条文,同时逐步修订老条文; 三是新的条文是老标准中没有过(不一致)的,执行新的条文; 四是新的条文只规定了目标,并不具体化(没有具体指标或参数),可同时执行新老条文,或者经过论证认为采取某种设计可以达到新条文规定的目标,则执行此设计,无须执行老条文(老条文已经不是强制性条文了)。 从进度上看,涉及消防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已经发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也发布在即。对消防方面的设计和审图会有一些新的挑战,同时消防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面临着较多的修订。 但这次规范的变动,本质上算是强制性条文的集中搬家。在实质性的要求(技术指标、内容、参数)等方面,并不会有大的不同,毕竟那些要求(参数)是几百年、几十年来通过多次论证和无数事例得出的,不可能轻易发生改变。 就服务社会和经济发展这个目标来讲,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其他条文要尽可能精简、合理,在执行中有可商量的余地。 解读来源:靠山屯闲话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3 前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目 次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 泡沫灭火系统 6 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 7 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8 气体灭火系统 9 干粉灭火系统 10 灭火器 11 防烟与排烟系统 11.1一般规定 11.2防烟 11.3排烟 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