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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消防工程安装项目常见问题

消防工程安装项目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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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规范中条文的强制性?



规范的发布公告中为列出哪些条为强制性条文,要求“必须严格执行”,正文中一般用黑体字表示。

“规范用词说明”: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备注:

规范标准正文(具有法律效力)大于条文说明,条文说明大于建筑标准图集的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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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哪些消防产品需要强制性认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对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范围是不定期调整的,2019年7月29发布了《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2019年第36号),目前需要3C认证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包括: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 警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特种火灾探测器、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控制器、 家用火灾报警产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可在www.cccf.net.cn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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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仍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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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几年有效?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0中8.1条明确规定:认证证书有效期5年,届满可以延续(有效期顺延5年,可再次顺延),只需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即可直接换发新证书,不需要重新进行产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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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火灾报警产品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中7.1条明确规定:获证后的监督方式有多种: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现场(流通、使用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即不需要企业重新送样至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且“积极推广采取远程工厂检查、“云平台”检查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获证后监督”。

3C证书上的“产品认证基本模式”也明确:型式试验后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进行一致性进行检查,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

3C认证产品的检验报告与3C证书是对应的,在中国消防产品质量信息查询系统www.cccf.com.cn上可直接查询,其状态是否有效见“准入状态”,“准入状态”显示为“有效"即代表该产品的证书、检验报告均有效。检验报告出具的时间不能作为判断其是否有效的依据,同样状态为“有效”的3种产品,检验报告可能为2008年、2011年、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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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哪些消防电子产品需要使用身份信息标志?



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的“实施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的产品分类及标志类型”中有规定,见www.cccf.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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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点型感烟/感温探测器是否必须在巡检时闪灯?



3.2 报警确认灯

每个探测器上应有红色报警确认灯。当被监视区域烟参数符合报警条件时,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通过报警确认灯显示探测器其他工作状态时,被显示状态应与火灾报警状态有明显区别。可拆卸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可安装在探头或其底座上。确认灯点亮时在其正前方6m 处,在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应清晰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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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产品标准只要求探测器必须有报警确认灯,可以使用报警确认灯显示其它工作状态,巡检时不强制要闪灯。

如非编码探测器EI6015,火警确认灯正常监视状态下不点亮。

公司6000系列、8000系列、N系列地址编码感烟/感温/复合探测器巡检时可以编程为闪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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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火灾报警系统设计审查时的要求?



GA 1290-201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

B.6.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B.6.4.1 审查系统的设置部位,系统形式的选择,火灾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B.6.4.2 主要审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容纳的地址编码总数。

B.6.4.3 火灾探测器、总线短路隔离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消防专用电话、系统接地等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标准。

B.6.4.4 系统的布线设计,着重审查系统导线的选择,系统传输线路的敷设方式;

B.6.4.5 着重审查系统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盒干粉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空调通风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电梯回降装置、防火门及卷帘门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通讯系统等消防设备的联动控制设计。

B.8.4 c)电气火灾监控。火灾危险性较大场所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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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感烟探测器等产品的使用年限、报废、保养规定?



GB29837-2013《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护保养与报废》(节选)

6.1.1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12年,可燃气体探测器中气敏元件的使用寿命不超过5年。

6.1.2 产品达到使用寿命时一般应报废。

6.1.3 产品未达到使用寿命但符合下列条件时,应报废。

a) 产品不能正常工作,且无法进行维修;

4.2 保养周期

具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在报脏时应及时清洗保养。没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清洗保养;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2年清洗或标定一次。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元件达到产企业规定的使用寿命年限后应及时更换。


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节选)

9.2 保养内容

9.2.2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清洗、标定;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二年清洗、标定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标定。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标定应有生产企业或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标定的单位应出具标定记录。


备注:

公司很多产品在工程中已运行15年,说明产品质量可靠、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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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隔爆型与本安型的区别?



目前实际使用的防爆火灾报警系统部件只有隔爆型、本安型两类。

隔爆型 (Exd)电气设备:指把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部件封闭在一个外壳内,该外壳能承受通过外壳任何结合面或结构间隙渗透到外壳内部的可燃性混合物在内部爆炸而不损坏,并且不会引起外部气体或蒸气形成的爆炸性环境的点燃。

本质安全型(Exi)电气设备:指在正常工作和规定的故障条件下所产生的任何火花或任何热效应均不能点燃爆炸性气体。分为ia与ib两个等级。

本安型电气设备与隔爆型相比具有结构简单、易操作、维护方便、适用范围广的优点,通过限制电火花和热效应来实现防爆,是最安全可靠的防爆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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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设计院设计时将火灾报警(探测器、手报)与联动(声光、模块)总线分开设置,是否为强制要求?



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报警总线与联动总线可以合用,也可以分开。

GB50116-2013中3.1.5条只对模块总数量、每回路数量进行了限制。

3.1.5 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 3200 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 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 10% 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 1600 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 100 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 10% 的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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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4X505-1中P19为“报警与联动合用总线”集中报警系统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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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内设计有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是否必须设置?



GB50116-2013中规定:A类系统(有物业集中监控管理且设有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住户内的火灾探测器可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

即有联动控制时不需要在住户内设置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7.1.2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物业集中监控管理且设有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的住宅建筑应选用A 类系统。

7.2.1 A 类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在公共部位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3~6 章的规定。

2 住户内设置的家用火灾探测器可接入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也可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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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的公共部位是否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器?



GB50016-2014中8.4.2条规定:“高层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有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即满足标准要求。

8.4.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备注:

不建议采用语音声光,因GB50116-2013中4.8.4强制性条款“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无法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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