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安装

电气火灾/剩余电流互感器安装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的一般规定
 

电气火灾安装

一、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发生电气火灾危险性、保护对象等级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有下列部分或全部监控装置组成:

1、电气火灾临控设备

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则器

三、应根据工程规模和需要检测电气火灾部位,确定采用独立式探测器或非独立式探测器。

四、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回路,独立式电气火灾临控探测器可接入火灾报警器。

五、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可不设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一、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以低压配电系统未端探测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配电柜进线或出线端。在供电末端负载和漏电流很小,且其上一级的负载条件和正常泄漏电流仍符合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时,可以在其上一级供电处设置。

二、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则器应安装在TN-C-S系统或局部T系统的场所。

三、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值必须与探测电气线路相适宜,探测器报警的泄漏电流不应小于被保护电气线路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时泄漏电流最大值的2倍。

四、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则器额定电流、额定电压等指标应满足被保护线路的要求。

五、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用于报警,不宜自动切断保护对象的供电电源。

六、选择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时,应考虑供电系统固有的剩余电流,并选择参数合适的探测器,尽量使每只探则器充分发挥作用,减少构成监控系统的探则器数量。

七、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部位参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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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设置

一、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场所;在有消防控制室且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可以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

二、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可以接入设置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集中显示;但该类信息的显示应与火灾报警信息和可燃气体报警信息显示有明显区别。三、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安装设置应参照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要求。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一、在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可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但其报警信息显示应与火灾报警信息显示有明显区别。

二、在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配接火灾声光警报器使用,在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自动启动火灾声光警报器。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安装标准
 

电气火灾安装

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探测器安装应充分考虑供电方式、供电电压、系统接地形式及监控方式。

三、探测器与裸带电导体应保证安全距离,金属外壳的探测器应有安全接地。

四、禁止在不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安装探测器。

五、探测器的安装不应破坏被监控线路的完整性,不应增加线路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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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负载侧的N线(即穿过探测器的工作零线)只能作为该电路供电的中性线,不得与其他回路共用,并且不能重复接地(即不能与PE线相联)。

七、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安装必须满足剩余电流探测精度的安装方式。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安装
  1、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m~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1m~0.2m。
  2、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引入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3)端子板(或排)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应超过2根;
  4)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小于200mm的余量;
  5)导线应绑扎成束;
  6)导线引入线穿管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4、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主电源引入线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5、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接地(PE)线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6、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内部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不同功能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安装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安装前,应测量其监控线路的固有泄漏电流。
  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不同的系统接地形式中应按照附录B的规定正确接线。
  3、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负载侧的N线(即穿过探测器的工作零线)只能作为该路供电的中性线,不得与其他回路共用,并且不能重复接地(即不能与PE线相联);必须严格区分N线和PE线,三相四线制的供电电路工作零线N应进入(穿入)探测器,PE线不能进入探测器.严禁将工作零线N(中性线)作为PE线使用,也严禁将PE线作为工作零线N使用。
  安装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采用接触式安装时应采用专用的固定件固定。
  2、红外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固定在不可移动的物体上,并与监控对象保持安全距离。
  安装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采用非接触安装时,距离监控对象的间距不宜大于10cm。
  调试一般规定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调试,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在调试前应具备调试必需的技术文件。
  3、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按程序调试。
  4、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5、调试完成后应有详细监控点的报警值参数设置记录,相应监控点的地址及对应安装位置信息记录。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和监控设备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监控设备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1)监控报警功能;
  2)控制输出功能;
  3)故障报警功能;
  4)自检功能;
  5)电源功能。
  3、检查监控设备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
  4、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剩余电流发生器和温度发生揣)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
  5、应分别用主电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
  6、系统在连续运行12h无故障后,按时填写系统调试报告。
  验收一般规定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应对系统内所有装置进行验收,包括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监控设备等进行验收。
  3、系统验收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竣工表;
  2)系统竣工图;
  3)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系统调试报告;
  5)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6)检测报告。
  验收检验
  1、按照设计要求检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监控设备应逐台进行功能试验,包括系统监控报警功能、控制输出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自检功能、电源功能。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探测器按总数量的10%,但不少于10只进行随机抽验;不足10只时,全部检验。
  4、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剩余电流发生器和温度发生器)对探测器的报警值进行检验,报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5、应对独立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进行测试,报警信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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